本标准的 4.2、 4.3、 4。 唾、4.5、 4.6、 5.1、 5.2、 5.3、 5.9、 5.1o、 5.11为 强制性的,其余为推荐性的。
本标准代替 GB7793
—1987《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》。
本标准与 GB7793
—1987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(本标准的 3.1、 3.3;GB7793_1987的 3.1、 3.3)。
——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(本标准的 3.2、 3。 4、 3.6、 3.7、 3.8、 3.9、 3.1o)。
——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(GB7793—1987的 3.2、 3.4、 3.6)。
——修改了教室的采光标准(本标准的 4.1、 4.2、 4.3、 4.5;GB7793—1987的 1.1、 1.2、 1.4)。
——修订了教室课桌面、黑板的照明标准(本标准的 5.2、 5.3;GB7793—1987的 2.2、 2.3)。
——增加了对光源的规定(本标准的 5.4、 5.5、 5.6辶 5.7)。
——增加了对教室统一眩光值 、照明功率密度 、维护系数的规定(本标准的 5.8、 5.9、 5.10)。
——删除了对照度补偿系数的规定(GB7793—1987的 2.6)。
本标准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 口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 :北 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建筑物理研究所 、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:马 军、张绍纲、高权、张琳 。
本标准所代替标淮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———GB7793-—1987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