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小学校专用教室应包括下列用房:
1 小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科学教室、计算机教室、语言教室、美术教室、书法教室、音乐教室、舞蹈教室、体育建筑设施及劳动教室等,宜设置史地教室;
2 中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实验室、史地教室、计算机教室、语言教室、美术教室、书法教室、音乐教室、舞蹈教室、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。
一般规定:
教学用房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除音乐教室外,各类教室的门均宜设置上亮窗;
2 除心理咨询室外,教学用房的门扇均宜附设观察窗。
音乐教室
Ⅰ 音乐教室
5.8.1 音乐教室应附设乐器存放室。
5.8.2 各类小学的音乐教室中,应有1间能容纳1个班的唱游课,学生边唱边舞所占面积不应小于2.40m²。
5.8.3 音乐教室讲台上应布置教师用琴的位置。
5.8.5 音乐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。
5.8.6 音乐教室的门窗应隔声。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。
(以上文字摘自: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》GB50099-2011)